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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12 16:07 来源:网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3〕5号)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含3年)的黑龙江人力资源网,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缴。无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填写《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缴。补缴后需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审核表》(附件1)办理跨省转移。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照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办理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未按照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凭证办理补缴的,应填写《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审核表》(附件2)黑龙江人力资源网,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充缴费审核表》(附件2)办理跨省转移。

3.对按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含3年)的外省参保人员,迁入我省继续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凭迁入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其在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件,为其办理接续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充缴费审核表(略)

2.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充缴费审核表(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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