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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 2 号公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修改内容及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15 21:03 来源:网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地方税务局,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程序,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应当及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逐户审核,提出鉴定意见北京地方税务局,报区县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经核实情况并在《证据申请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区县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核实情况并在《调整申请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区县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4.在《企业业务情况表》中增加两行“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他企业”。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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