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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及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6 11:02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已足额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费用;

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费用;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改建费用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改建费用,是指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其使用寿命等所发生的费用。

已足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费用,按照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但已足额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费用和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费用除外。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重大修理费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费用:

1.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占取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修复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什么是长期待摊费用什么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当从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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