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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1号)和《全国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分散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通知》根据《卫健委通知[2023]37号》要求,我委决定部分下放审批执业护士注册的权力。为确保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过渡,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业护士注册审批权限
(一)《护理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首次注册。尚未注册。
(二)《护理条例》施行后,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跨省护士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军队护士等(下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级别要求执行。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立并负责;执业护士医疗卫生机构是经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局)或者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经县级卫生局、行政审批局批准的执业护士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或者备案,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或者行政审批局负责。卫生局或者行政审批局负责;执业护士医疗卫生机构经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或者登记的,由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2.规范执业护士注册管理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要充分认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性,遵循“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下放工作。卫生健康委或行政审批局、医疗卫生机构各级是本地区、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护士执业注册。
(二)优化执业护士注册流程。各直辖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办工作细则,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及时确定并主动公开受理实施部门、地址、办理程序、标准、时限、相关要求、负责人、监督电话等,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等服务、审批、相关信息变更。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口”分类办理,便民群众。
(三)简化相关材料审批。进一步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做到“三表合一”,即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延续申请审核表并入护士执业表。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通过国家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人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四)缩短发证、补证时间。对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缩短发证时间。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直接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也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以方便申请人。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委或者行政审批局补发。
(五)规范执业护士注册信息管理。全面推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按照分散执业护士注册审批的有关要求,调整完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的审批权限。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了解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对护士执业数据和信息,保证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要求,规范信息系统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管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自由、平易近人、管理良好。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的严肃性、及时性。
(二)实行护士电子注册全程监管。各地要全面推行护士电子注册管理,着力打造“操作方便、更新及时、开放共享、监管有力”的护士电子注册审批模式,让更多信息得到及时掌握。迷路了,人们可以少跑腿,让申请人做事更方便。 。同时,对护士执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全程在线监管。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快执业护士注册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完善执业护士信用监管机制,使失信人员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监管效率。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及时向我委通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卫办函[2014]29号)即日起失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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