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申请延期考试仅适用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生未申请延期考试或申请未经批准的课程、未经许可不参加考试的,将记为缺席,考试成绩按0分计算。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考试:
(1) 公假。如果参加学校组织的旅行、竞赛、学术会议等,需要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2)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直系亲属死亡(病危)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突发严重、急性疾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病住院需附住院证明及病历;
2.其他紧急情况需附医院急诊病历及病假证明。
(四)因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笔试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嘉庚学院教务部,须提供准考证等证明材料。
如个人安排与考试时间有其他冲突,将不获准延期考试。
第三条 申请缓考的课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二)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延期考试;
(3)同一课程只允许延期考试一次。
第四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当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如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申请的,须在本学期考试周结束前补发。
(1)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请假期限的审批权限,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并逐级提交给学籍所在院系辅导员。 、学术导师、学校领导批准;
(2)下载并正确填写《学生期末考试休学申请审批表》,连同经批准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院系学术导师。学生已注册供签名;
(三)将上述材料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条 申请缓考的学期结束后,如申请缓考的课程在一个学期开设,缓考者应及时申请参加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即补上缓考的课程。考试。补修缓考成绩为缓考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按照申请缓考的学期成绩比例计算课程总成绩。
第六条 经批准缓考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否则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延期考试课程经课程管理单位确认不再开设的嘉庚学院教务部,延期考试者可以根据课程管理单位的指导意见和批准意见,参加替代课程的补充延期考试。
第八条 补考、延期考试的时间和方式以教育部网站公告为准。
第九条 延期考试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7月公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请延期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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