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3年6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3]47号。本《办法》共11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房地产经纪人条例》(人类开发银字[2001]1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士”。
人社部发[202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局、房地局、建委) ;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房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证》,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队伍建设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考试报名,适应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在总结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考试报名,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现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人类开发银字[2001]128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 年 6 月 25 日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由“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实务”两个科目组成。考试为期两天半,每科考试时间为2.5小时。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由《房地产交易系统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四个科目组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每科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级别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必须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全部通过(二)科;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必须连续四年考试全部(二)科合格。 4)科目考试。
第五条 凡符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注册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取相应等级注册条件。水平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报名条件之一,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经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经济学》专业经济技术资格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修房地产经纪副专业的《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资格且只能参加1个《房地产经纪业务实务》考试科目;
(二)按照原《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发[2001]128号》规定,可免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业务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考试;
(三)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学》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被聘任为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免试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房地产交易系统政策》一科,只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开设《房地产经纪职业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三个科目。
参加一科或三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一年或三年内通过考试,方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参加考试必须自行报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考试合格后,发放准考证。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学校或者高考指定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试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考生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题的准备和使用工作。在各个方面。安全保密地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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