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测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有关工伤保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的,工伤认定应当在参保地进行。职工未在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经营场所所在地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如果员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则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2、职工因病情变化多次被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以首次诊断、鉴定日期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起点;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重新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3、原服兵役的职工因战争、工伤致残,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认定为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解除,职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4、伤病人员停工期间的原工资和福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受伤人员受伤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停职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5、停职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意见确定。
停工停薪期满12个月后,因工伤因严重受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薪期限的,必须在停薪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停发工资、工资期限届满,须提交工伤处理的相关材料。诊断文档。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停薪期限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停薪期限确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处理请求。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停薪期限的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体检,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停薪期限。
六、工伤人员尚在停工停薪期间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工亡抚恤金。受理审查过程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以将工伤认定决定提交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人员是否因工死亡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相关伤害。
7、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治疗原残疾部位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并支付。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员对工伤复发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作出工伤鉴定决定,并提交工伤救治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再次工伤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受伤人员进行体检,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8、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措施”。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案件。确认再次发生工伤并申请劳动能力审查鉴定。
九、因公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提供其生前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扶养亲属养老金待遇:根据《实施办法》规定:
(一)因公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分别年满60周岁、55周岁;
(三)因公死亡人员父母均已死亡,且祖父母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公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继续就读的;
(五)因公死亡人员的子女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机构继续就读的;
(六)因公死亡人员父母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院校继续就读的。
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以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等为依据。
11、五级至十级残疾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本市月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其工作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劳动能力鉴定当月为止。得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前款规定办理。
1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生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将支付新增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贴、协调医疗交通费等。区外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日常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劳动关系解除或解除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应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工资标准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家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支付。 。
13、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
14、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调动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人协商一致,新用人单位可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销工伤中心办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继承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实施办法及其他规定。
十六、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政策问答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点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的,如何确定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范围?
答: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总体规划区内的,工伤认定应当在参保地进行。职工未在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经营场所所在地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如果员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则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2、职业病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可以重复受理?
答:职工因病情变化多次被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以首次诊断、鉴定日期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点;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须重新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再受理。
原服兵役的职工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视为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终止,职工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和福利如何确定?
答:伤病人员停工期间的原工资和福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受伤人员受伤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收入。停职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4、工伤职工停工期间和工资如何确定?
答:停职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诊断意见确定。
工伤停工满12个月,因受重伤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伤停工期限的,必须在工伤停工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工资和工资。工伤处理的相关文件。诊断文档。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停薪期限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停薪期限确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处理请求。相关诊断证明材料。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停薪期限的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体检,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停薪期限。
5、工伤人员在停职期间因工伤死亡,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工亡抚恤金。
受理审查过程中,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以将工伤认定决定提交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工伤人员是否因工死亡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相关伤害。
6、工伤人员如何申请工伤复发确认?
答: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治疗原残疾部位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并支付。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员对工伤复发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作出工伤鉴定决定,并提交工伤救治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再次工伤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受伤人员进行体检,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7、工伤职工离开用人单位后,是否还能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审?
答:工伤保险关系依劳动人事关系而存在。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再次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审查鉴定申请。
8. 因工死亡人员亲属的赡养范围是什么?
答: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抚恤金:根据《实施办法》规定:
(一)因公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年满60周岁、55周岁以上;
(三)因公死亡人员父母均已死亡,且祖父母年满男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公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同)继续就读的;
(五)因公死亡人员的子女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机构继续就读的;
(六)因公死亡人员父母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在全日制院校继续就读的。
9、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工伤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等。认可已提交。
10、已达到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本市每月基本养老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退休年龄满的月份。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照《实施办法》和前款规定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生效。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缴纳费用。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
1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职工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规定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贴、医疗交通费、伙食费等。协调区外的住宿费用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以及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时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由工伤支付保险基金。
13、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导致工伤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负责补足差额?
答: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补足工伤差额。保险福利。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并依法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家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调整后的工资支付。头发。
14、劳务派遣工因工受伤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如何核定?
答:劳务派遣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将职工派遣到上海外资营业机构等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单位,被派遣人员因事故受伤或者患有职业病,属于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
15、工伤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工伤保险关系?
答: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人协商一致,新用人单位可以到市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保险。保险管理中心附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继承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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