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10]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1998年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8〕00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7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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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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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8日 |
9∶00-11∶00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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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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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9日 |
9∶00-11∶00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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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8∶00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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