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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重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1-02-09 13:46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重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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