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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