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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