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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 发布时间:2011-04-26 19:25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掌握)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前提是权利人申请扣留并提供担保)

(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 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够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该予以配合。

3、放行被扣留货物报关员培训

有下列情形海关可以放行被扣留货物:

(1)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该放行。

(2)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3)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该放行。

(4)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海关应当放行该货物,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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