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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5) 发布时间:2011-04-26 19:26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5)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了解)

1、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未支付有关费用的,

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2、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的,

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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