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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8 发布时间:2011-05-16 16:50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8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2.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变更税务登记

  ①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口诀:设立需要四证件,工商之后才税务,变更登记同设立,一般都是30日,停业复业一年内,注销先税后工商,一般都是15日。

  三、发票的领购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口诀:先申请,经审核,领购簿,再领购。

  (2)临时到外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按期缴销发票。#p#副标题#e#

  四、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适合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存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口诀:制度健全用查账;查定用于规模小,但可控制原材料;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这样查验才适用;个体工商有特殊,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定期定额去征收。

  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多选题)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口诀:账簿影响是关键,依法可以不设立、应设可是未设立、虽设可是有残缺、擅自销毁不配合,都需核定纳税额,发生义务不申报、申报依据明显低、未按规定办登记,也需核定纳税额。

  3.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口诀:同类加相近,成本加费用,原料可测算,还有其他法。

  4.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口诀:独立可参照,第三者可选择,成本利润也可用,其他合理可考虑。

  五、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结: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②欠缴税款或纳税义务人出境的③纳税发生争议且有未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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