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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辅导之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5 发布时间:2011-05-17 09:23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安全工程师辅导之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5

第二十条 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 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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