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5个科目。
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限为3年滚动管理;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限实行2年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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