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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15讲 发布时间:2010-05-06 22:13 来源:未知

第十六章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第一节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通关与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表示准予出入境并由海关监管验放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一、入境货物的放行

入境货物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通关单的第2、3、4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放行要求:

(1)放行时应审核检验检疫所需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是否齐全,申请放行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唛头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

(3)放行入境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审核相关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出境货物的放行

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

(1)产地检验合格,在产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放行要求:“证证相符”、“货证相符”

(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不再出具纸质的换证凭单,提供“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

 

2、换证报检货物的出境货物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出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3、预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该单须在原签发机构或其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换发通关单。

4、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规定如下: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p#分页标题#e#

3、进口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特殊物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予以放行。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一、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三、出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重要考点)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货物选择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发现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并领取新的通关单,同时交还原通关单。#p#分页标题#e#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发放通关单,并收回原通关单。

 

四、进口直通放行

申请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重要考点)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退货处理。

五、淘汰机制(重要考点)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第三节 绿色通道制度

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判断题: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货物电子转单至口岸后,该批货物无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答案:错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申请

1、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重要考点)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选题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出口货物报检量在1000批次以上

B.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C.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

D.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答案:BCD

2、申请企业需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p#分页标题#e#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口货物的放行流程

1、报检信息审核: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的企业生产。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3、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实施绿色通关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第四节 通关单联网核查

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开发了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正式实施。

一、概念和基本流程

通关单联网核查是依据“先报检、后报关”的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核查的基本流程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质检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二、联网核查的要求

进出口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信息与报关单申报内容一致,如果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

 

联网核查时比对的内容和要求包括:

1、通关单号与报关单上填报的通关单号一致;

2、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3、报关单的启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

4、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5、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顺序一致;

6、报关单上法检货物与通关单上对应货物的HS编码一致;

7、报关单上每项法检货物的法定第一数量不超过通关单上对应的数量/质量;

8、报关单上法检货物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日期”在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内。

 

三、通关单信息状态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通关单状态信息有七种: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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