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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检员资格考复习重要知识点:第六章 发布时间:2010-05-06 22:16 来源:未知

1、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现检现放;
  (2)截留、退回或销毁;
  (3)截留检疫;
  (4)种苗检疫。
  
  2、出入境旅客(包括交通员工和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携带或随交通工具搭载的可能传播疫情的物品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通道均实施检验检疫。
  
  3、 旅客可以携带一只伴侣动物出入境,进境时向海关申报,井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及相关证明,出境时持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伴侣动物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检疫。
  
  5、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时,应截留旅客携带的水果、茄科蔬菜(茄子、辣椒、番茄)等,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根据检验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入境截留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保存期为15天,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7、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旅客携带有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须经核实特许审批单以及输出国检疫证书,送交实验室进行检验后放行。
  
  8、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许批准的、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动物,不受禁止名录的限制。
  
  9、出境旅客携带的检疫物,一般应旅客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检疫要求或双边协定实施检疫。
  
  10、检验检疫人员有权对外交豁免权人员携带的检疫物进行查验。
  
  11、快件营运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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