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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工厂备案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11-06-24 15:20 来源:互联网

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工厂备案注册登记

  一、 出口水果种植备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境蔬菜种植基地(简称蔬菜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

  出境蔬菜种植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三)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资格企业;

  2.具有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3.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足够的植保员;

  4.具有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

  5.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2.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至少300亩;

  3.蔬菜基地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植保员,其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蔬菜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统一管理;

  4.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农药保管、发放、施用,有农药残留控制措施、专门的农药存放场所,以及所有与农药使用有关的记录信息;

  5.有严格的田间管理制度;

  6.有蔬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五)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3.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4.蔬菜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蔬菜基地平面图;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六)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企业提出的蔬菜基地备案申请后30天内,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2.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对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应当每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蔬菜基地的年度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蔬菜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蔬菜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在企业对基地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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