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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1-06-24 15:21 来源:互联网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审批、发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三、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设备、主要外购、外协明细表;

  4.现行的质量手册和质量管理文件;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6.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报告。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具体审查以及考核。

  (四)考核完成后,将考核材料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颁发质量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重要考点)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者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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