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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1-06-24 15:22 来源:互联网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为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经考核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报检和检验放行。这些重要的出口商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炭,烟花爆竹,冶金轧辊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主管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四、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1、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单位实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销质量许可证。

  2、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六、规定材料:

  (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二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工厂厂区、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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