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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强化辅导第7章16 发布时间:2011-06-28 19:39 来源:互联网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强化辅导第7章16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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