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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备考辅导:稽查制度的实施 发布时间:2010-06-12 16:48 来源:互联网

  稽查制度的实施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①稽查通知
  A、海关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C、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②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③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⑤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⑥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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