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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知识》第五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2 发布时间:2011-07-03 17:28 来源:互联网

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知识》第五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2

(二)熟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

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主要的规定或要求有:

1.危险化学品单位、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包括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预案报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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