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凡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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