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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2) 发布时间:2011-07-13 08:52 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2章(2)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考点复习】公司的登记管理(P36)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一般来说,公司设立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5.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6.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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