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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14) 发布时间:2011-07-19 08:34 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强化:第3章(14)

【考点复习】合营企业的出资(P128)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着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4)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4)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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