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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其他事项 发布时间:2011-07-21 09:28 来源:互联网

兰州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今年报名申请表中“国籍”栏目已修改为“国籍(地区)”,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方式。

(三)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用于主观题作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只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六)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用具;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七)考试成绩查询:根据准考证上提供的办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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