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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3) 发布时间:2011-07-22 11:39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AC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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