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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9) 发布时间:2011-07-22 11:47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房产税法律制度(9)

  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赠与

  5、交换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B、将自有房屋抵押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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