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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行政处罚制2 发布时间:2010-06-03 16:54 来源:互联网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教材433页所列举的行为要熟悉。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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