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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