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除了要提交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6、《中智自贸协定》
※进口时申明货物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在货物出口前签发的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价格不超过600美元且不属于为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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