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了解)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3)申请设立的条件(参见教材134页)
公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设立申请
(1)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2)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3)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
(4)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5)验收合格的由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日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需要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企业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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