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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14) 发布时间:2011-08-16 08:35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14)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熟悉)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特点:①必须履行出资义务;②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③股东享有股东权。即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①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公司的经营结果同股东利益最为密切,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最大受益人;②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风险大于债权人和职工,股东收益不确定、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在债权之后)。

3.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广义的股东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狭义的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除无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注:两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外,公司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5.股东平等

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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