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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16) 发布时间:2011-08-16 08:36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16)

(五)股东的义务(掌握)

1.缴纳出资义务。(最重要的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公司增资扩股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出资(认股)协议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交付认缴的出资。
(2)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成立之前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义务。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

遵守公司章程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4.忠诚义务

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二是考虑其他股东利益,三是谨慎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力及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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