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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1) 发布时间:2011-08-16 08:39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1)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掌握)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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