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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5) 发布时间:2011-08-16 08:41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25)

(四)董事会的职权(掌握)

1.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的合法召集人。

2.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为股东会准备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应由董事会草拟制订,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5.为股东会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会做出最后决议。

6.为股东会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股东会做出最后决议。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董事会拟订方案,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除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外,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董事会决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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