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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3) 发布时间:2011-08-16 08:45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3)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而有些国家则明确规定了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一些情况。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掌握)

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掌握)

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经理的选任与解聘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选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及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我国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

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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