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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6) 发布时间:2011-08-16 08:46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6)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组成(掌握)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掌握)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熟悉)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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