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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8) 发布时间:2011-08-16 08:47 来源:互联网

2011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第二章(38)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企业控制。也称为外派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组成(掌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

(二)监事会的职权(掌握)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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