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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11:11 来源:互联网

新疆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

各位考生:
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已公布,按照新财会[2009]41号文件规定,我市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方式仍然采用考试后审查。现将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1、2011年度初级资格全科合格的考生;
2、2011年度中级资格全科一次合格或累计合格的考生;
二、审查内容:
依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财会考办字[1999]16号)及有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暂行规定》第七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暂行规定》第八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⑤取得博士学位。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考试当年12月31日止,按每12个月为一年的标准计算。相关学历可以在从事会计工作前取得,也可在从事会计工作后取得。《暂行规定》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资格考试。
属于资格审查对象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所有证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到克拉玛依市财政局会计科(克市迎宾路60号,市政府楼204室)进行审查。属于《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考生还须携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接受审查。
三、审查时间:
2011年8月16日-23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工作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62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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