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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发布时间:2010-06-03 17:04 来源:互联网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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