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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0-06-03 17:04 来源:互联网

  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36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光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③海关可以制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2)中止执行
  (3)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熟悉)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考点)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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