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机动幅度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时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又叫“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的百分比。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的“约量”条款的规定,数量的变更幅度不超过10%。
要注意: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数量有“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数量时,要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总金额的范围内,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对于散装货物如果在合同中如果没有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的百分比,也没有规定约量,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允许要5%的机动幅度。(该规定不适用于按“件”、“包”、“台”等按个数来成交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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