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
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审定的有关单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并于同年的7月1日实施。
在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对海关法进行修改的决定,并且这个时间大家要掌握,修正后的海关法实施的时间,是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
(二)行政法规
主要有5个法规
《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
(三)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例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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