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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8) 发布时间:2011-11-06 21:53 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8)

   八、建设工程合同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因发包人的原因只是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①这种权利不是留置权,而是一种优先权;②如果该工程设有抵押或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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