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辅导

名师推荐

试听名师的课 查看所有名师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6) 发布时间:2011-11-06 21:55 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6)

   六、融资租赁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专业辅导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6)》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题型题量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预

2021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案例试题讲

2010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公司法》重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一章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