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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4) 发布时间:2011-11-06 21:57 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4)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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