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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3) 发布时间:2011-11-06 22:01 来源:互联网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串讲:第5章(3)

三、赠与合同

(三)赠与的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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